卜克斯教士之死,成了當時一樁教案,引起清廷上下震動。從中國歷史書刊、文獻中的三處記錄、教會歷史書籍的記載,以及近代中國歷史學者的記述,均可看到卜克斯牧師遇害及結案之經過。以下節錄近代中國歷史學者的記述如下:
歷史記錄
據《義和團大辭典》中作者王守中所寫之《肥城教案》:
「英教士卜克斯被殺事件。卜克斯是基督教安立甘會(Anglican
Church)牧師,於山東平陰縣一帶傳教。1899年12月29日,卜克斯由泰安返回平陰。30日行至肥城縣張家店地方,與當地大刀會人孟光文、吳方城、吳經明等數人相遇,雙方發生衝突。卜克斯被孟光文等砍落頭顱殞命,屍體被棄溝中。肥城知縣金猷大得知卜克斯被綁架的消息後,馳往救護,但為時已晚,未能奏效。
1900年1月4日,清廷連續發出兩道諭旨,令山東巡撫袁世凱嚴飭所屬趕將兇犯勒限緝獲,從嚴懲辦,同時將疏防之該管各官,先行參處。袁世凱將肥城知縣金猷大撤任,派候補知府曾啟塤、方燕申會同泰安知府潘民表等,一面約同英教士伯夏里和馬煥瑞驗屍妥恤,給棺殮埋,一面率隊緝拿兇犯,先後拿獲孟光文、吳方城、吳經明、李潼關、龐燕術五人。袁世凱令將兇犯提交濟南由臬司審判,並建議由英國領事觀審。英國駐華公使竇納樂派駐上海的副領事甘伯樂於2月3日到濟南辦理。
袁世凱本想照『故殺例商辦』,將犯案較輕的李潼關、龐燕術設法開脫;但甘伯樂反對,提出四項要求:
1.
將兇犯從重治罪,巡撫會同觀審,領事監刑。
2.
將泰安知府及肥城、平陰兩知縣革職,永不敘用。
3.
照教會內繪圖,在遇害地方建立教堂,由教士擇地,由官給費,並由民集資立碑。
4.
恭錄1月4日諭旨,及辦案情形,由巡撫出示曉諭。
經袁世凱與之反覆磋商,去掉巡撫觀審。泰安知府和平陰知縣免於處分,肥城知縣按降留參處,肥城汛千總邱扶盛由清廷敕部議處。案犯孟光文、吳方城處斬,吳經明終身監禁,李潼關本擬監禁十年,已在監病故,不再判處,龐燕術徒刑二年,該管地保路秀澤、劉白香、石長安、徐榮湘等分別笞責革職,永遠不准復用。
由官給費9,000兩、地基五畝建造教堂一所,由民集資500兩為教士立碑。由巡撫恭錄諭旨刊布曉諭。甘伯樂對這樣結案甚不滿意,他以巨野教案、日照教案賠償德人甚重,肥城教案視英人性命太賤等詞,屢次曉瀆,均遭袁世凱駁拒。」
(本文節錄自黃錫培著,即將出版的《回首百年殉道血──1900年義和團事件中殉道之宣教士名單》)
資料來源:
1.
Forsyth, Robert Coventry: The China Martyrs of 1900, New York
Fleming H. Revell Co., 1904. pp. 9-12.
2.
Ketler, Isaac C.: The Tragedy of Paotingfu, New York: Fleming H.
Revell Co., 1902, pp. 325.
3.國家檔案局明清檔案館編:《義和團檔案史料》(北京中華書局出版,1958年)全二冊第50,
65-68, 75-78頁。
4.柴蓮馥編:《庚子教會華人流血史》(上海中國聖教書會,1910)第7頁。(取自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笫十八輯,沈雲龍主編,文海出版社。)
5.郭廷以編著:《近代中國史事日誌,
(清季)》(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63)。全二冊第
1060-1065頁。
6.李文海、林敦奎、林克光編著:
《義和團運動史事要錄》(濟南齊魯書社,1986)第67-91頁。
7.廖一中主編:《義和團大辭典》
(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第6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