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号.第27卷.第3期.总第159期    Bookmark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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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和慈善机构须注意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编按:诚如前文胡牧师所述,对宗教群体施予政治压迫的行政手段,可以借由执行各种法律条例而来。因此,「先正衣冠」实是防患未然。下文是作者据其法律专业所作的提醒。 

顺服地上的权柄?
  多年前某基督教机构收到政府的警告信,我问该机构的董事牧者:「尽管有时政府的规条相当繁琐,可否尽量遵守法例,避免政府部门的警告和罚款呢?」他说:「我们做天国的事,不太需要遵从地上的律。」我无言。 

  有基督教机构在一些发展项目中取巧,没听从专业意见,结果在政府部门严格执行法例下,导致非常庞大的损失。纵使原先不依规管是为神国的发展,却导致巨大的捐献浪费。 

  「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罗十三1)除非地上的法律非常的不公不义,我看不到法律和属灵的理据让我们可以不遵行香港的法律,如公司条例、税务条例、雇傭条例和土地应用规管等。 

何谓慈善团体
  慈善团体可以信托基金、社团或有限公司运作。但这些组织是否属于慈善团体,则不在于它的结构(structure),而在于它是否持有税务局的免税证(certificate of tax exemption),从而拥有免税资格。 

  慈善团体不等于自愿或非牟利团体,它必须纯粹为公众利益和慈善用途而成立。所以街坊福利会和同乡会等虽属非牟利的团体,但很可能不是慈善团体。 

  根据普通法,慈善团体的慈善用途有四种类别:救助贫困、促进教育、推广宗教和其他有益于社会而具慈善性质的宗旨,例如:防止虐畜和环保。 

慈善团体可获得什么税务优惠?
一、税务条例
税务条例第88条规定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信托团体可获豁免根据《税务条例》所征收的税项。

除受某些限制外,任何捐赠按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慈善机构,均可在个人入息课税、薪俸税及利得税下获得扣除。 

二、印花税条例(第117章)
根据《印花税条例》第44条,如将不动产或香港证券的实益权益以馈赠方式,转移给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的转易契或香港证券转让书,无须缴付印花税。然而,有关文书仍须提交印花税署署长作出裁定。 

三、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
如属公共性质的慈善、宗教或教育机构经营业务,可获得豁免商业登记。 

慈善机构在新公司法下的刑事风险
  2014年推出的新公司法例第622章,加强了公司注册处对公司和公司董事的管控。失职的公司董事可能面对民事的疏忽责任什至刑事风险。过去两年就有若干公司董事因违犯公司法例而被告上法庭。 

一、正确会议程序和真实文件存档
  第622章:
  为得着有限法律责任的保障和较整存的规管,香港绝大多数的慈善机构是以有限公司运作。现时公司条例(第622章)和各慈善机构自身的宪法,对每间有限公司的会员大会和董事局会议的程序和存档,有严格的要求。例如:最少在召开周年大会前的21天,须向所有会员发出周年大会通告(第571至576条)并附会议议程,所有公司之特别议决的规範要存档于公司注册处,及会员大会所有程序的规限等等。违者可被罚款(第575条)。 

  第618条:
  根据公司条例第618条,所有公司会议记录须保留十年,违者罚款。过去两年,最少有几间教会、机构因没依照法规召开会员大会,没保存有关的会议记录和出席人数,不准确的董事委任程序和不准确的会员名册和特别议案,而被投诉到政府部门,遭受调查,面临检控。 

  第42条:
  根据公司条例第42条,有限公司如在过往不依程序召开大会和记录或存档会议记录,可向法庭提出申请,进行补救措施。 

二、 略去「有限公司」一词的特许证
根据公司条例,所有有限公司在信纸和宣传文件当中必须保有「有限公司」一词。有些有限公司认为在慈善工作的信纸和宣传单张中,最好不列出「有限公司」字眼,但这是违法的。过去曾有基督教机构因此被公司注册处检控而遭法庭罚款。

根据新公司条例622章103条(相等于旧公司条例的21条),公司可向公司注册处申请略去公司名称中「有限公司」一词的特许证(licence)。但公司注册处会对得到103条特许证的慈善公司有较严的管控,例如往后任何建议修改其公司宪法前,一定要得到公司注册处的批准。 

三、 公司周年申报表
如公司的财政年度是在2014年3月已经开始:在有关年度的周年大会后的42天内,完成周年申报表,并须递交公司注册处处长。

如公司的财政年度是在2014年3月3日或之后开始︰担保公司的申报表日期是该公司会计参照期结束后的九个月届满之日。它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申报表日期42天内交付周年申报表。

违反上述交付申报表的规定,公司和其董事有法律责任。在2019年1月,有公司的指定代表被告上法庭,更被罚款港币59,000元。 

四、 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和指定代表
根据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于2018年3月1日开始,所有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必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下称「登记册」)供执法人员查阅。而每间公司必须指定最少一位人士为公司代表,以就有关登记册事宜向执法人员提供协助。 

甲. 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定义︰

(1)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2)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表决权;

(3)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委任或罢免该公司董事局的过半数董事的权利。 

乙. 公司指定代表人士须由以下任何一类人士担任︰

(1)该公司的股东、董事或雇员,而且必须是居于香港的自然人;或

(2)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 

丙. 指定代表须提供以下资料︰

姓名、身分、联络地址、电话、传真或电邮地址。 

教会机构董事的民事责任
  机构董事在公司条例、普通法和自身公司的宪章中都有重要责任,包括董事的小心技能和努力的责任(duty of care, skill and diligence)。如果董事违反这个责任导致机构或他人的损失,可能构成民事的疏忽责任,需要赔偿。所以在新法例之下,没有经验和教育程度不足的董事,必须接受额外的训练和/或有经验的领袖的指引,避免机构或自己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机构的董事亦有诚信的责任。违反者可以被索偿。另外,机构的董事要避免利益冲突,在教会、机构讨论与自己有利益冲突的有关合约或议决前,有关董事需要避席。随着机构董事风险日增,有关教会、机构为审慎计,最好能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 

后记
  深信绝大多数教会、机构是守法和敬畏神的,惟正如文首所述,个别机构为了发展事工和服侍神而不惜不依从法律规管。人们很多时有相同的动机:想要为大。当我们不计代价去满足为大的渴望时,只会让人看到不圣洁的事。「耶稣从没有因人想要为大而斥责人;他只是斥责人以错误的方法去达成为大的目的。」(Mike Bickle)。求天父将智慧和启示的灵赏赐给他的儿女和仆人。 

(作者是本会义务法律顾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