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號.第19卷.第6期.總第114期    Bookmark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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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命的拒絕
(可十17-27)

引言
  有會友慨歎:「起初曾向神許諾,若賺得一千萬便放下生意,全時間奉獻作傳道人。那知達標後卻未能放下生意,心甚不快!」牧師說:「其實只要你把950萬分給窮人,放下生意,全時間事奉主便可。」那會友卻說:「我已泥足深陷,不能自拔了!」錯誤的錢財觀確會損害我們與神的關係。這也許是馬可福音第十章中那年青人憂愁地離開主耶穌的原因。

還缺少一樣
  經文開始時,有人跑到主耶穌跟前跪下,問了一個頗有深度的問題:「良善的夫子,我當做甚麼事才可以承受永生?」(十17)跟著主耶穌反問他:「你為甚麼稱我是良善的?除了神一位之外,再沒有良善的。誡命你是曉得的: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不可作假見證;不可虧負人;當孝敬父母。」(十18-19)這年青的官理直氣盛地說:「夫子,這一切我從小都遵守了。」(十20)接著主耶穌定睛在他身上並作出呼召:「你還缺少一件:去變賣你所有的,分給窮人,就必有財寶在天上;你還要來跟從我。」(十21)

第十誡
  這人既自小遵守誡命,主耶穌何以說他還缺少一樣?原來祂所指的乃十誡中的最後一誡:不可貪(參出廿17)。主耶穌看穿他外表敬虔,心卻是拜金主義者。主耶穌叫他變賣所有分給窮人,是要道出他視財比神還重要的心態。無怪這年青人憂心忡忡地走了。因他心知其餘九誡均可從外表守上。唯是第十誡--不可貪--是一個心態,不是外在的行為,而是需從心裡守著。他也明白第十條誡命是教人如何遵守其餘九誡的。有人說「萬惡淫為首」,其實萬惡是以「貪」為首。因人犯了九誡中任何一誡以先,必先犯了第十誡。正如大衛因拔示巴,先後犯下「不可姦淫」及「不可殺人」;但想深一層,大衛在這以先,早已犯了第十誡─貪戀烏利亞的妻子拔示巴!

駱駝進針眼
  當這年青的官黯然離去後,主耶穌說:「有錢財的人進神的國是何等地難哪!」(十23)門徒聽見這話無不稱奇。因他們以為富有的人能負擔大量高質素祭物,其罪是最有機會得赦。難怪門徒說:「這樣誰能得救呢?」不過何西亞先知告訴我們神「喜愛良善,不喜愛祭祀;喜愛認識神,勝於燔祭」(參何六6)。沒有人能以金錢或燔物換取與神的關係;唯有靠神的恩典,藉著信方可。所以「耶穌看著他們,說:『在人是不能、在神卻不然,因為神凡事都能。』」(十27)

應用
  我們如何處理金錢確能清楚顯示我們對神的委身。主耶穌常談到錢財。據學者統計,福音書六分一,每三個比喻均有一個與錢財有關。主耶穌何以常談及錢財?因我們的「財寶在那裡」、我們「的心也在那裡」。(參太六21)親愛的讀者,你支票簿的記錄能突顯你對神有多委身嗎?

(作者是播道會恩福堂牧師)